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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改建、都市更新 懶人包在這裡

一、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說明如下:

1.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3.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1.建築容積:視更新基地需要及貢獻度,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最高不超過該基地基準容積50%或30%基準容積加上原容積。

2.賦稅減免:

(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2)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4)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5)不願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6)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7)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8)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前項第3款及第8款實施年限,自本條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

3.融資優惠: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資金,政府訂有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提供優惠利率之融資。

  • 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
  • 符合地方政府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 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之重建,或2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之整建、維護

房子要進行都市更新的重建前,須為劃入「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單位」,若要查詢自家住宅,是否已經劃入更新地區或單位,可至「都市更新入口網」網站查詢。

一般民間所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多以重建為主。以重建方式來說,因為更新案件之間的基地條件十分殊異,其所面對的處理課題皆有不同,造成個案之間的差異性大,因此辦理都市更新並無一固定的完成時間,即使彼此基地相鄰的兩個更新案,也無法在客觀條件上比較其辦理之難易程度。

實務上更新案進行時間長短有很大的因素取決於所有權人意見的整合的速度,因此如果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意見越一致、贊成的比例越高,辦理時程也更迅速、順利。

以政府公辦都更成功案例來說,多半需要花費 5-10 年來跑完所有都更流程(從申辦到完工入住),通常會因為各種因素如分配利益、規劃不完善等而導致都市更新停擺或延後進行,無論是遇上哪一種往往就會讓整體都更時程延長。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一般更新重建案大多無法於二年內完成實施,交付信託可以隔離建商及地主發生財務危機或繼承時影響更新案順利完工,並保障融資銀行之債權,故有辦理信託之必要性。

為確保更新重建案順利興建完工、取得使用執照、辦妥產權登記,委託受託人依更新重建契約,約定辦理產權管理、處分、移轉等信託管理事務,使所有權人、實施者(建商)及承購戶都能順利取得應得之房地產權,也保障融資銀行債權。

可以找信用良好的建經公司,建經公司承作的所有重建案,都會將全數融資款項辦理銀行信託,專款專用,保障所有地主權利。地主的既有房貸,可以一併轉到最後承作本案的融資信託銀行,後續連同融資款,一併轉到信託專戶管理。

之後權利變換(估價)分配時,既有房貸相關的內容會登載於更新後的房地上,不會影響各自應分配的價值。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都更條例對於實施者委任專業估價者方式已有較為公開、公平之規範,規定應由實施者與透過公開、隨機之作業方式進行選任,規定實施者應將選任的時間及地點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選任時,要有公正第三人見證,並以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建議名單來進行抽籤,讓更新前後之權利價值估價更趨於客觀、公平、合理。

由於興建資金都存在於信託專戶,若建商無法繼續完成興建,則可啟動續建機制,保障地主權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1.計畫地區範圍。
2.實施者。
3.現況分析。
4.計畫目標。
5.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6.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7.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8.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9.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10.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11.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
12.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13.拆遷安置計畫。
14.財務計畫。
15.實施進度。
16.效益評估。
17.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18.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其原所有權人分配之比率可確定者,其分配比率。
19.公有財產之處理方式及更新後之分配使用原則。
20.實施風險控管方案。
21.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
22.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23.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實務上更新案進行時間長短有很大的因素取決於所有權人意見的整合的速度,因此如果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意見越一致、贊成的比例越高,相對的審議的程序也更迅速、順利。

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選任專業估價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選任地點應選擇更新單元範圍所在村(里)或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選任。
(2)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3)選任時,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
(4)依各該主管機關之建議名單抽籤,選任正取二家,備取數家。

1.工程費用
包含拆除及新建工程費、設施認養及裝修費、公共設施地上物拆遷補償、工程開闢費、工程管理費及其他(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空污費、外接水電瓦斯費用等)。

2.權利變換費用
都市更新規劃、估價師估價費、測量費、原有建物的補償及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

3.貸款利息
有關都市更新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

4.稅捐
印花稅、營業稅。

5.管理費用
行政作業費用、信託費用、銷售管理、風險管理費等。

6.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支付之委辦費

7.容積移轉費用
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用及委辦費

簡單來說都市更新辦理程序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是擬訂更新事業概要,要確定更新單元的範圍。第二階段是擬訂更新事業計畫,重點是確定都更案的實施者、建築設計內容、容積獎勵還有財務計畫等等。第三階段就是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要做的事情有權利價值的估價、選配程序以及更新成本的提列。

1.公辦都更
實施者是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常可以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成為實施者來主導這起都更案。
資金來源為政府機構。

2.民辦都更
實施者是擁有一定比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建商」。
通常會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主導。
資金來源為建商本身。

3.自辦都更
實施者是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一般民眾」所自行組織。通常分為「自辦(經政府立案後成為合法的都市更新會法人組織)」或「委辦(不組織更新會)」兩種。
通常委託都更事業機構或都更公司、建設公司來主導。
資金來源多半來自銀行借貸或自行籌備。

依據更新條例第 67 條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稅捐減免可區分如下:

1.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2.更新後對土地與建築物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減免
(1)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2)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為止或 10 年為限。
(3)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建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0%。
(4)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40%。
(5)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6)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7)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0%。

此外,位於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或依更新條例第 12 條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資金投入部分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依據更新條例第 70 條規定辨理。

實施者向市政府申請都市更新報核,必須取得超過法定門檻的同意比例,所有權人簽了同意書就表示納入同意比例內。

1.有兩張:
在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這兩個階段時,分別需要簽署同意書。

2.法定效力:
簽訂同意書後,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一定要「簽名」與「蓋章」,簽訂同意書前,應審慎檢視實施者所告知之都市更新辦理之權利義務與計畫內容,充分了解後再行簽訂。

同意書的效力只在於認定「同意」或「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如有要加註的條件,建議與實施者另行協商。

3.如何撤銷同意書:
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同意比例計算時點,以向市政府申請報核時為準。
在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還沒送到市政府申請報核前,你都可以隨時向申請人或實施者表達撤銷同意書。
一旦事業計畫送到市政府申請報核後,你如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是可以在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同意書。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則無法撤銷。
審議過程中,能提具法院判定,符合民法第88條、第89 條、第92 條規定之被詐欺、脅迫等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則不計入同意比例。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政府特制定「都市更新條例」。

要成就一都市更新成功的案例,首先,應慎選建設公司,挑選有品牌、有經驗、有能力的建設公司,最好有足夠的資本額作為後盾。第二,都更的流程與法令冗長又複雜,政府的行政流程應該再縮短。第三,遇到違建、畸零地或釘子戶的問題,政府公權力一定要介入協調或處理,否則都更重建根本無法有效推動。

都市更新的方式面臨了大大小小的問題存在,住戶整合的問題、利潤的分配問題及釘子戶的公權力問題,除了住戶要有共識外,建商在求得應有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多加一份社會的責任心,再加上政府的輔導與適時介入,都更才能水到渠成。

辦理都市更新會產生相關費用,包含稅費、房產登記費、估價費、拆除及興建建物施工費用、產權登記等細項,經委託建商辦理都更後,此等花費之總和將由建商先墊支,於都市更新完成後再從土地所有權人分配領回的房產價值中扣除成本,便稱為「共同負擔」。

若是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會,自辦都更者,則需要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籌措或向銀行融資等方式來募集經費,此種都更方式便不在「共同負擔」專有名詞範圍內。

實施者的定義,依都市更新條例款規定:「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實務上大多以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擔任實施者為主,少數由地主自行籌組都市更新會,擔任重建社區之任務。在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中,實施者除應辦理相關公聽會及各階段計畫書送審等事宜外,亦對於土地及建築物產權移轉、補償金或權利金發放、相關稅捐抵減及申請建築執照等重建事宜,有明確規範應盡之義務責任,因此更新案成功與否,實施者所扮演的角色極具重要。

更新案涵括的層面甚廣,包含更新前地主更新意願的調查、所有權人的整合,更新計畫報核後相關審議及計畫內容修改,乃至權利計畫發佈實施後產權移轉、權利配回等事項,不僅涉及各專業領域間(都市計畫、建築設計、景觀設計、不動產市場分析、不動產估價、財務分析、營建工程、土地登記及權利變換)協調整合,更在更新範圍內所有權人(參與者及不參與者)、政府機關及都市更新委員會間肩負起溝通協調之功能。因此實施者的角色位處地主及政府之間,如地主有更新上之問題,應先與實施者溝通釐清,實施者若不理會時,則可向市府尋求幫助,反之,若政府機關或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有政策上之指示或決議事項,實施者應向地主詳盡地說明,以達都市更新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二、危老改建

1.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不是歷史建築物
2.危險:結構安全未達最低等級
3.老舊:屋齡超過30年以上
只要符合以上3點危老條件,就可以開始準備文件,到都更處掛件申請重建危老建築!

危老重建設計畫有申請期限,申請截止日為 116 年 5 月 31 日,如果有計畫申請,務必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

1. 向各縣市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業務窗口提出申請
2. 受理後負責單位會進行危老資格審查,確認建物是否為歷史建築須保存,並進行結構評估(可能包含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兩階段,需檢附文件,並可申請評估費用補助)
3. 如符合危老建築物認定,即可提出建照及拆照申請,進行施工
4. 施工完成核發使用執照,也代表重建完成,開始進入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1.前置作業
☑不具文化價值之建築物
☑領有合法建築物文件
☑屋齡30年以上
☑通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需經過建築物戶數50%以上同意辦理)


2.申請重建
☑申請書
☑所有權人100%同意書及名冊
☑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切結書
☑建築線指示圖
☑重建計畫


3.申請使用執照
☑申請既有建物拆除執照
☑申請新建物建照執照
☑申請內政部危老重建補助
☑申請使用執照


申請重建通過後,就來到申請各種執照、等待核發的部分了,請建照不會很快下來,大致都需要半年至1年左右,各地區有所不同,這段期間也可以向各機構申請危老重建貸款、補助。

1.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

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減半期間得延長最多10年,共計最長12年

建蔽率指的是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簡單來說建蔽率越高,表示基地的空地越小,放寬建蔽率和高度的限制,代表民眾有更多元的選擇自己未來新家的樣貌!

詳細該如何放寬,將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只需要注意不能超過原本的建蔽率即可。

三、委建

自地自建的重建成本目前多由地主以土地作為擔保抵押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全額支付, 重建完成後再透過銷售分配到的房地來償還貸款。 透過融資的幫忙,地主除前期規劃費用及簽約款外, 基本上不須額外由口袋內拿出現金來參與重建。

融資範圍一般包含: 營建費用、拆遷安置費用、權變費用、利息、稅費、銷售管理費等。

前期規劃費用一般用來支付: 房地結構鑑定、權利變換估價、建築初步規劃等。

委建資金籌措:

Commissioned Fundraising

既有貸款的房地仍可辦理融資,建議一併辦理轉貸作業。

地主的既有房貸,會一併轉到最後承作本案的融資信託銀行,後續連同融資款,一併轉到信託專戶管理。

之後權利變換(估價)分配時,既有房貸相關的內容會登載於更新後的房地上,不會影響各自應分配的價值。

於由都市更新條例等會不定期修正,實際條文皆以政府審定及核定公告為準。有相關問題也歡迎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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